律師在職進修課程-「勞動領域平等原則適用」

108年1月26日上午於本會會館,由政治大學法律系林佳和副教授主講「勞動領域平等原則適用」之議題,講座107年7月28日也曾到會講授「勞動事件法問題研析」相關議題,本日道長及各界人士到場聆聽。講座負笈德國布萊梅大學研析法學博士課程、嗣並取得臺灣大學法學博士學位,先後任教於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系、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及臺北教育大學文化教育法律研究所,現同時擔任臺灣勞動法學會理事長。

講座先以「性別平等與就業歧視」開場,談及1990年之前仍普遍為基層信用合作社採用之「禁婚禁孕條款」暨法院實務見解之突破歷程,後又從行之有年之「派遣勞工制度」談及「一般平等對待原則」之適用。

至於平等原則在具體勞動案件之適用,講座認為應「先推定為違法」、再由資方舉證為合法差別待遇之事由。並分從「消極之歧視禁止」、「積極之平等促進」與「促進實質平等」等三個面向加以論述,藉由「警察能否留長髮、刺青或留有胎記」及「A型雙魚座之男性不受職場青睞」等生活化案例同與會人士一同探究平等原則之適用。

繼之,講座強調「種族及性別」為各國實務上首先遭檢討之歧視分類,而釋字649號就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」作出違憲之認定,實有待檢討之處,因為據為釋憲論證基礎之日、韓立法例,後來均有所變動。而學理上「直接與間接歧視」之區別則端視是否以「歧視性指標」作為差別待遇之事由,前者常見諸排除特定性別晉用或年齡門檻,後者可見於特定工作外加「無緊密實質需求之體能測驗」。

下半場講座則以知名電視節目「大學生了沒」徵求特定類別素人上節目是否違反性別等之具體案例、說明實務上就綜藝節目徵選來賓容有較大之空間,否則電視節目恐盡為老三台年代之「教化性」節目,與演藝事業娛樂大眾之初衷相違。最後,講座分就「意識型態傾向」及「宗教」等歧視分類暨與會者所提問「轉任、回任司法官年齡限制」等議題作深入剖析,與會者莫不滿載而歸。(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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